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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甄選暨課程修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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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10-16

國立政治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學生甄選暨課程修習辦法

91年3月11日教育學程中心業務會議通過

91年3月18日文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91年3月27日教務會議通過

91年5月3日教育部台(九一)師(三)字第91053787號函核定

91年9月23日教育學程中心業務會議修訂通過

91年10月31日教育學院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92年1月6日教務會議通過

92年2月24日教育部台中(二)字第0920020410 號函修訂

93年3月1日中心業務會議通過

93年3月23日教育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94年4月18日師資培育中心業務會議通過

94年5月31日教育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94年6月6日教務會議通過

94年12月5日中心業務會議通過

94年12月14日教育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94年12月26日本校教務會議通過

95年2月24日教育部台中(二)字第0950027248號函核定

96年5月7日中心業務會議通過

96年10月9日教育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96年10月22日本校教務會議通過

97年2月15日教育部台中(二)字第 970022752號函核定

98年6月8日中心業務會議通過

98年9月30日教育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98年11月9日本校教務會議通過

98年12月15日中心業務會議通過

98年12月22日教育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99年5月19日中心業務會議通過

99年6月14日教育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99年9月24日中心業務會議通過

99年11月23日教育部台中(二)字第0990200213號函核定

100年4月27日中心業務會議通過

100年5月9日教育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0年11月18日中心業務會議通過

100年11月23日教育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0年12月12日本校教務會議通過

101年2月16日教育部台中(二)字第1010027300號函核定

101年6月4日本校教務會議通過

102年1月25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020013700號函核定通過

102年9月23日中心業務會議通過

103年1月22日教育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3年2月11日教育部臺教師(一)字第1030018245號函核定

103年3月24日本校教務會議追認通過

104年7月20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040092905號函核定

108年3月6日教育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8年3月18日本校教務會議通過

109年1月9日中心業務會議及109年3月10日第一次學生甄選委員會議通過

109年2月27日及109年3月11日教育學院院務會議

109年3月30日108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妥善辦理師資培育中心學生甄選暨課程修習等相關事項,特依據師資培育法第七條及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第八條第一項、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注意事項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依教育部每年核定之師資培育名額甄選招收師資生;學生欲完成修習或採認某一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學分,應經甄選通過取得各該類科師資生資格。

 

第三條

凡本校大學部各學系二年級(含)以上及碩、博士班學生有意修習本中心課程者,應於公告申請期間,向本中心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概不受理。

 

第四條

為辦理師資生之甄選作業,本中心應成立國立政治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招生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甄選委員會)。

 

第五條

甄選委員會以教務長為主任委員、教育學院院長為副主任委員、師資培育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執行秘書,另由校長遴聘相關學院院長若干人組成之。甄選委員會設置要點(含組織、職掌及開會等)另訂定之。

 

第六條

申請甄選修習本中心課程之學生,各學期操行成績均須達八十分以上;碩博士班申請學生在校前各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達八十分以上,學士班學生申請前各學期總平均成績須達班/系上前百分之七十五或七十分以上。申請甄選學生應經

初審及複審通過,並經甄選委員會審議通過,擇優錄取,由本中心公告錄取名單(正取及備取生)。凡錄取為本中心之師資生,須於招生簡章載明之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報到手續,逾期未辦理報到手續者,視同放棄,其名額按備取名單由備取生依序遞補至當次甄選之當學年度之師資培育名額額滿為止(核定師資培育名額不跨學年度使用)。

一、初審:申請甄選修習本中心課程之學生應繳交申請表件(含修習計畫表等)及申請前各學期成績單(含在校成績排名書)與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研究生申請者另應再檢附學士學位證書影本;特殊境遇學生(含少數民族、低收入戶及教育優先區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期限內送至本中心。

二、門檻測驗:申請學生應參加教師潛能發展測驗,未參加測驗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不予錄取;本測驗之題向設計方式以反向記分,分數高於該測驗常模一個標準差者,亦不予錄取。

三、複審:先依甄選委員會按師資供需核算各申請者所屬系(所)錄取名額,再請各該系(所)依其另行訂定之甄選方式(如口試、筆試或資料審查等)進行複審,並請各該系(所)參考各申請者之成績及教師潛能發展測驗結果等,排定錄取優先順序,送請甄選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簽請校長公告正備取名單。

本中心每年錄取各系(所)師資生之人數,由甄選委員會依教育部核定師資生名額且按師資供需核算決定之,未達本委員會決定之錄取標準則不足額錄取。

 

第七條

跨校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名額,屬原校名額,並納入教育部核定之師資生名額總量內。

 

第八條

本校教育學程師資生因學籍異動轉學至他校,或應屆畢業考上他校碩、博士班,及他校師資生因學籍異動轉學至本校,或應屆畢業之師資生如考取本校碩、博士班,擬移轉相同師資類科師資生資格繼續修習相同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須經轉出與轉入學校兩校同意,且須確認兩校均有經教育部核定培育相同之類別與學科後始得辦理,轉出學校不得再辦理師資生缺額遞補,並應由轉入學校依規定輔導師資生修課。

依前項規定移轉相同類科師資生資格至本校修習相同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其課程學分抵免應依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教育學程修業期程得併入計算且應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

 

第九條

本中心課程修業期程至少為二學年(即四學期,應有修習教育學程課程事實且不含寒、暑修)。未能於二學年內修畢教育專業課程學分者,得申請延長教育學程修業期程一年至二年,其延長之年限應併入大學法及大學法施行細則所定延長主修系所學制班別之修業年限內計算。

本校非師資生經本中心同意後得修習本校所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可修習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學課程及教育專業選修課程,但不得修習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與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課程,惟本校教育系非師資生依教育系課程修習之規定,修習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與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課程者,不在此限。其教育學程修業期程自經甄選通過後起算應逾一年(即三學期,應有修習教育學程課程事實且不含寒、暑修)。

具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經本校教育學程甄選通過於本校取得另一類科師資生資格後,經教育學程學分抵免後其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期程至少應達一學年(即二學期,應有修習教育學程課程事實且不含寒、暑修)。

 

第十條

經本中心教育學程甄選通過錄取之學生,如於修習期間中途放棄師資生資格,須親至本中心填寫放棄修習切結書,凡放棄資格師資生所留名額,本校不再辦理遞補。

 

第十一條

師資生應修習本中心經教育部核備之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至少二十六學分,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教育基礎課程:為必修課程,至少應修習四學分。

二、教育方法學課程:為必修課程,至少應修習八學分。

三、教育實踐課程:為必修課程,至少應修習八學分。包含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與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課程:為必修課程,應至少擇一專門科目/領域修習共計四學分(教材教法課程與教學實習課程應修習至少各二學分)。所修習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課程及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課程之領域群科應與專門課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之領域群科及教師資格檢定類科相同。

四、「生涯規劃及職業教育與訓練」為必修課程,得採認為教育方法或教育實踐課程學分數。

五、教育專業選修課程:依當年度報部核備之「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修習之,至少共計應修習6學分。惟上述教育基礎課程及教育方法課程、教育實踐課程科目超修科目之學分數,得採計為選修科目之學分數計算。

六、擬任教類科實地學習:須於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期間至本中心規劃之擬任教類科實地學習,即至中等學校(含國中、高中、高職及其他同類型學校)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並經本中心認定其內容符合教育專業知能,且時數規定至少10小時。

 

第十二條

師資生每學期修習本中心課程之學分數規定如下:

一、至少修習兩學分(若有不可抗力之特殊情況未修兩學分者,不計入教育學程修業期程,並應於新學期加退選結束後一週內向本中心提出申請,未於期間內辦理者視同放棄修習教育學程(即師資生資格),且本校不再辦理名額遞補)。

二、修習上限為八學分(如有三學分之課程得以九學分計),但每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上限,仍應依本校學則規定;若有不可抗力之特殊情況,應於新學期選課後一週內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經中心審核同意方得加修,至多不得超過兩科、四學分(如有三學分之課程得以五學分計),且仍應修足教育學程修業期程。

 

第十三條

本校師資生教育學程課程學分之抵免除符合本校學則規定外,另應依以下規定辦理:

一、抵免原則:

(一)已修習課程科目學年度距離申請修習十年內者始得申請抵免。

(二)各類科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不得抵免。

二、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之本校師資生,得以其中一種資格提出抵免學分之申請:

(一)他校具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師資生資格修習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課程學分者。

(二)他校或本校師資生曾在他校或本校修習(畢)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且通過本校與其所修不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甄選,取得本校師資生資格者。

(三)本校非師資生在校期間按本校教育學程修習相關規定,修習本校所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學分,經甄選通過成為師資生者。

(四)他校師資生因學籍異動轉學至本校或應屆畢業錄取本校碩、博士班,依規定移轉相同類科師資生資格至本校繼續修習相同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以及本校依規定跨校修習相同教育階段與類別群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

(五)曾為本校師資生,畢業前未修畢教育專業課程學分,再入學就讀本校且通過本校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甄選,取得本校師資生資格者或本校師資生應屆畢業錄取本校碩、博士班,移轉相同類科師資生資格於本校繼續修習相同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

(六)已具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經本校教育學程甄選通過者。

三、抵免學分規定如下:

(一)符合前款第一目之資格條件師資生所修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學分,其抵免學分數不得超過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應修學分總數之二分之一。

(二)符合前款第二目之資格條件師資生,其抵免學分數不得超過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應修學分總數之三分之一。

(三)符合前款第三目之資格條件師資生,其抵免學分數以各類科師資培育學程專業科目應修學分數之四分之一為上限。

(四)符合前款第四目之資格條件師資生,其抵免學分數不得超過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應修學分總數之二分之一。

(五)符合前款第五目之資格條件師資生,其學分抵免得全數辦理抵免。

(六)符合前款第六目條件者,其學分抵免至多不得超過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應修學分總數之二分之一,且每一門抵免學分課程之成績不得低於七十分。

四、審核原則:

前項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之抵免或採認,經本中心確認所抵學分為經甄選通過為師資生時所修,且經嚴謹專業審核課程名稱、目標與內涵等皆相同後方可抵免,並依上述抵免學分規定辦理。

五、師資生以國外、香港、澳門地區之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申請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者,以各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總學分數之四分之一為限。

六、各專門課程與各教育專業課程不得重複採認學分。

七、推廣教育學分不得申請師資職前教育專業課桯及專門課程之採認及學分抵免。但經教育部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本中心師資生依規定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經本中心審核通過後,始由本校發給該師資類科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第十五條

依師資培育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及本辦法相關規定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本中心師資生,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經本校審核通過(包括其他本校所定提升師資素質之要求),始得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一、依大學法之規定,取得大學畢業資格,並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且非第二款之在校生。

二、取得學士學位之碩、博士班在校生,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且修畢碩、博士畢業應修學分者(碩、博士學位論文不列入畢業應修學分)。

符合前項規定並通過教師資格考試,申請參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應依本校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辦法規定辦理,該辦法由本中心依據師資培育法、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及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與教育部相關函釋意旨,另行訂定並據以辦理。

 

第十六條

修習本中心課程之學生,成績考核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校辦理九十七學年度前(不含九十七學年度)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或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二條規定修習課程者之師資職前教育專業課程採認、抵免,以申請日經教育部核定或備查之最新職前教育專業課程為認定依據。

本校九十七學年度(含)以後取得師資生資格及96學年度(含)以前取得第二師資類科師資生資格且已畢業者,師資職前教育專業課程如有學分不足需補修時得向本中心申請以隨班附讀方式補修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惟經本中心審認需補修之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數不得超過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應修學分總數之二分之一。

前項申請者將申請表格隨同附件資料,於本校每學期開學前一週送交本中心認定;認定通過者,於加退選日期截止日前,將任課教師同意修課之表單送交本中心。

隨班附讀者,原則上至多以修讀六學分為原則,於本校大學部及研究所修課,並應於二年內完成補修學分及認定,其收費退費依本校教務處相關規定辦理。

隨班附讀修讀科目之成績考核,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成績及格之科目,由本校發給學生修畢學分證明。

 

第十八條

師資生修習本校教育學程教育專業課程一律依本校教育學院收費標準繳交學分費,但因修習教育學程而延長主修系所修業年限,學士班每學期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應依比例繳交學雜費及學分費;達十學分以上者,應繳交全額學雜費及學分費;研究生則依本校博、碩士班學生收費標準繳交學雜費基數(學費+雜費)及本校教育學院收費標準繳交學分費。申請參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師資生,應繳交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

 

第十九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應依師資培育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本校學則等相關規定及教育部相關函釋意旨辦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適用自一0八學年度經甄選通過之師資生。

0七學年度以前(含一0七學年度)取得修習資格之在校師資生,得適用之,惟需以一0八學年度後之課程科目學分採認原課程科目學分,並檢附經本中心會議通過並經教育部備查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辦理。

前項師資生修習科目之學分得依取得資格當年度或本校經教育部備查之一0八學年度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認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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