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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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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9-23

國立政治大學培育中等學校各學科教師專門課程科目學分表施行要點

86年9月15日本校教務會議通過
86年10月1日本校第549次行政會議通過
87年1月5日本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87年3月25日本校第55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88年1月13日本校教務會議通過
91年1月7日本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91年9月23日教育學程中心業務會議修訂通過
91年10月31日教育學院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92年1月6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依據92年3月11日教育部台中(三)字第0920030266號函示原則修訂
92年3月31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92年5月2日教育部台中(三)字第0920063470號函修訂通過

9331中心業務會議通過

93323教育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94125中心業務會議通過

941214教育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941226本校教務會議通過

95年教育部台中(二)字第0950016810號函核備通過

98630中心業務會議通過

98年9月30日教育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98年11月9日本校教務會議通過

98教育部台中(二)字第0980219679號函核備通過

                                                                   100427日中心業務會議通過

100年5月9日教育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1年6月4日本校教務會議通過

102年1月22日臺教師(二)字第1020003569號函核定通過

109年3月30日教務會議通過

109年12月21日教務會議通過

110年1月20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100006011號函同意備查

一、 國立政治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三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 心辦法第八條、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注意事項規定,訂定培育中等學校各學科教師專門課程科目學分表施行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校教育系、師資培育中心、具師資生或教師資格之教師研習中心學生及修習師資培育課程之畢業校友,申請中等學校教 師任教學科之專門課程科目認定者,應修畢專門課程科目學分表所規定之學分數,並符合「本校培育中等學校各學科教師專門課程科目學分表」(以下簡稱本校專門課程一覽表)經教育部核定之培育系所(含輔系)之規定。

就讀研究所師資生,於修業年限內具足擬任教學科相關學系輔系應修之課程及學分,並由本校專門課程相關培育系所認定並開具已修習相關培育學系(含輔系)之應修課程學分數證明,得視為具備專門課程培育系所之資格。

 

三、 本校培育中等學校各學科教師專門課程科目學分表之訂定,由各學科認定小組先行擬定,並徵詢有關學系、所意見,取得 共識後,送師資培育中心彙整,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四、 各學科認定小組,參照教育部「中等學校各學科教師本科系相關科系對照表及專門科目學分對照表」由本校適合培育之相 關學系、研究所組成之。

 

五、 本校已設有各學科適合培育之相關學系、研究所者,其各學科認定小組召集人由該系所主管擔任;各學科認定小組成員超 過一系所以上時,由小組成員中推派一人擔任召集人。

 

六、 本校學生申請中等學校教師任教學科之專門課程科目認定者,由本校各師資培育單位負責認定;但若對於各學科專門課程 科目學分認定有疑義時,應提請各學科認定小組認定之。

 

七、 凡在大學或獨立學院修畢之科目及學分,與專門課程科目學分表規定之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數相同或名稱略異性質相同者,均由相關系所經專業審查認定予以採認之。

 

八、 修畢專門課程學分,經本校審查認定合格後,師資生得發給「修習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主修專長)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成績證明」;具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者,發給「中等學校教師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申請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公告規定時間內,向師資培育中心領取畢業後擬任教專門科目學分認定申請表。

          (二)填妥認定表並檢附相關成績單正本乙份,繳回師資培育中心。

          (三)師資培育中心將符合申請者資料彙整,依本校專門課程一覽表認定。

 

九、 本校辦理九十七學年度前(不含九十七學年度)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或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二條或其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修習課程者之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以申請日經教育部核定或備查之最新教育專門課程為認定依據。

本校 97 學年度(含)以後在校師資生及已持有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並在本校進修學位者,如擬修習其他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門課程,應於在校期間向本校提出申請修習,得依其申請修習專門課程時,本校報經教育部核定或備查實施之專門課程為認定依據,以確認修習之專門課程版本;如未向本校提出申請並自行修習其他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門課程者,應以提出申請認定專門課程年度,本校報經教育部核定實施之專門課程為認定依據。

 

十、 推廣教育學分擬採認為師資職前培育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者,以年度事前報教育部核定開辦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班別為限。

     擬以二專、三專及五專四、五年級所修習之學分採認為專門課程學分,以考入大學後已獲抵免之學分為限。

 

十一、本要點適用自一0八學年度經甄選通過之師資生。

一0七學年度以前(含一0七學年度)取得修習資格之在校師資生,得適用之,惟需以一0八學年度後之課程科目學分採認原課程科目學分,並檢附經本中心會議通過並經教育部備查之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辦理。

前項師資生修習科目之學分得依取得資格當年度或本校經教育部備查之一0八學年度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認定。

 

十二、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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