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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次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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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1-09

依教育部修習次專長原則規定,修習本課程之師培生必須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申請通過後依本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規定修課,始予以採認。

 

一、適用對象:

適用111學年度起取得師培生資格者,111學年度(含)以前取得師資生資格者亦得適用。

 

二、課程規劃:

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次專長課程,修習總學分數最低應修17學分

1.原住民族教育基礎與方法課程─最低應修學分數9學分

2.原住民族教育實踐課程─最低應修學分數8學分

 

三、學分採認:

非於本校所修習之原住民族教育次專長師資培育課程,一律不予採認。

 

四、認定版本:

次專長課程版本以修讀時版本為認定。申請辦理加註次專長課程採認及抵免,以申請日向前推算至多十年內所修習之科目及學分為限。

 

五、修畢規定:

除了修畢本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規定應修學分外,並應取得符合修習族群別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中級以上合格證書,或修畢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課程之語言課程 4 學分。修畢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師資職前培育課程並相關符合資格者,得於教師證書註記次專長「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次專長」。

 

、課程一覽表:

課程類別

科目名稱

 

學分數

說明

原住民族教育基礎與方法課程

原住民族教育

3

原住民族教育」課程不得與教育專業課程學分重複採計

台灣原住民族文化概論

3

民族學

3

台灣民族史

3

台灣民族志

3

原住民族教育實踐課程

原住民族部落學習與體驗

2

至少修習8學分

原住民族知識體系

3

民族發展專題:社區製圖與傳統領域調查

3

民族發展專題:原住民生態知識與自然資源管理

3

 

欲修習本課程之師培生請填寫申請表送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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