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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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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9-23

本校教育系、師資培育中心、具師資生或教師資格之教師研習中心學生及修習師資培育課程之畢業校友,申請中等學校教師任教學科之專門課程科目認定者,應修畢專門課程科目學分表所規定之學分數,並符合「教育部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或「本校培育中等學校各學科教師專門課程科目學分表」(以下簡稱本校專門課程一覽表)之適合培育相關學系所(含輔系)之規定。如欲以該學科(領域、群科)分發實習者,另需具備相關學系所、輔系或雙主修資格。報考本校教育學程有適合培育相關學系(所)之疑義者,應備妥大學以上(含)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單正本向本校師資培育中心提出申請,經本校該學科認定小組審查同意採認並經教育部同意者視同符合適合相關學系(所)之資格。就讀研究所師資生,於修業年限內修足對應任教學科適合培育相關學系規範之輔系或雙主修課程,得由本校各師資培育單位認定並開具已修習相關培育學系(含輔系)之應修課程學分數證明,視同具備該學系(含輔系)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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