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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相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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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11-10

教育部於114年11月3日臺教師(四)字第1142602717號函修正「教育實習成績評定指標與評量基準」,配合修正「各師資類科教學演示評量表」。

修正說明如下:

一、所有師資類科

  1. 新增填寫說明,讓評分者可以更清楚評分及填表方式。
  2. 依114年11月3日修正發布「教育實習成績評定指標與評量基準」,修正指標、表現指標與參考檢核重點,以及相關用詞。
  3. 新增備註說明教學演示及其評量之目的,並提供「表現指標與參考檢核重點」對應之評量等第內容,讓評分者有更具體的評分依據參考。

二、幼兒園師資類科

  1. 因幼幼班並無做為教育實習場域,爰刪除幼幼班選項。
  2. 幼兒園教師需具備協同教學的能力,爰教學演示評量表新增C-4-2細項指標。

三、國民小學、中等學校師資類科

  1. 填表者身分別調整:「相同領域教師」選項後新增「校內」和「校外」兩個選項供填表者勾選,另新增「不同領域教師」選項,並於其後增列「校內」和「校外」兩個選項供填表者勾選,最後新增「其他」選項。
  2. 填表者專業背景部分,將「領域」修正為「領域/科目」,涵蓋範圍較為完整。

修正之「教育實習成績評定指標與評量基準」及各師資類科教學演示評量表(如附件),自115年2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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