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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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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2-20

本校受理外校學生之加科登記申請案,依教育部93 年 6 月 24 日台中(三)字第 0930072672A 號令辦理: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 7 條已明定,中等學校合格教師加註其他任教學科、領域專長教師資格之辦理方式,係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及專門課程學分表,由師資培育之大學造具名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爰此,中等學校合格教師如欲持所修習之任教專門課程成績單申請辦理加註其他任教學科、領域專長教師資格,得向就讀且規劃有該任教專門課程之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學分認定;或向原畢業大學(現為師資培育之大學)且規劃有該任教專門課程者申請學分認定,如原畢業大學(現為師資培育之大學)未有該任教專門課程之規劃,或原畢業之大學為非師資培育之大學,則渠等得持所修習之任教專門課程成績單,向規劃有該任教專門課程之師資培育之大學,依前開規定辦理加註其他任教學科、領域專長教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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