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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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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11-05

符合教育實習資格,預計於111年8月進行教育實習之師資師培生,即日起至111年1月28日(五)止受理教育實習申請。
詳細申請說明請見說明會簡報(連結


受理教育實習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11年1月28日(五)截止,逾期不予受理。
受理申請對象:符合本校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辦法之實習資格者
申請方式:自覓實習學校,與實習學校簽訂「教育實習申請同意書」後繳回本中心始完成申請
►教育實習申請同意書一式二份,一份為實習學校留存,一份須於截止日前繳回本中心實習組
►​​​​​​​實習學校須為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上通過審核之學校,且位於本校教育實習輔導區內(北一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宜蘭縣)


非應屆畢業生參加教育實習申請

根據本校非應屆畢業學生申請參加教育實習辦法規定,非應屆畢業生須先以書面向本中心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後始可自覓實習學校、簽訂教育實習申請同意書。

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10年11月15日(一)截止,逾期不予受理。
♦​​​​​​​非應屆畢業生定義: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未於畢業當年度申請教育實習者
♦​​​​​​​申請方式:填寫「非應屆畢業生參加教育實習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繳交至本中心實習組


至非北一區學校進行教育實習申請

根據本校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欲至北一區以外學校實習者,須符合下列四項前提之一,始得提出申請:
1. 本人或父母罹患重大疾病者(出具健保局特約醫院以上之證明)或重度以上身心障礙需要照顧者(出具身心障礙手冊之證明)
2. 家境清寒者(出具各縣市政府社會局低收入戶之證明書等)
3. 自願至以原住民生為主的學校實習者(教育部公布之原住民部落學校為限,並出具該校原住民生比例之資料),需自覓實習指導教師
4. 已在該校代理代課至少二學期者(出具近三年內該校聘書)

♦​​​​​​​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10年11月15日(一)截止,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方式:填寫「至非北一區學校實習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經本中心審核通過者,始可與實習學校接洽,實習生應負自覓實習學校、自覓實習輔導教師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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